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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树二卖”引纠纷,法官调解化矛盾

2014-04-14 10:26:12   来源:   
  “钱还了以后还是朋友,下来高良记得找我们喝酒”,这是师宗县人民法院丹凤法庭近日调处的一起卖卖合同纠纷中的被告对原告说的。
     
  原告刘某诉称,其与被告杨某2007年10月31日签订了杉树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家的两片杉树作价38000元卖给原告,砍树指标由被告提供。合同签订后原告给付被告预付款34000元。后因被告杨某没有拿到砍树指标,该批树木一直未砍伐。2013年被告将该批树木另卖给他人,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并由被告赔偿合同约定违约金及损失。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且合同标的(两片杉树)已经砍伐并交付给第三人,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已不能实现。承办法官通过做被告杨某的工作,发现被告已经知道是自己违约在先,希望通过返还原告给付的预付款即解决纠纷。然而原告刘某坚持要求被告除返还预付款外,还须赔偿违约金及预期利益损失。为了有效及时的解决纠纷,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承办法官一次又一次不辞辛苦的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对违约金及预期利益损失的相关规定。历经两个多小时,双方当事人对法律关于违约金及预期利益损失的规定均有了一定认识和理解,决定各退让一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杨某支付原告刘某预付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至此,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按印后即出现了文章开头的情景。


(师宗县人民法院丹凤法庭  何丽敏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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